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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提取材料下载
点击下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补充协议(样本)
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参考样本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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